开业放鞭炮讨彩头,罚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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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商铺开门营业都有“开门红”的习惯,放几个爆竹讨个彩头。殊不知,燃放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开门当天迎来的不是客户,而是民警和“罚单”…

  事情经过

  2月7日上午9时许,丽水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水阁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时,突然听到一阵震耳欲聋的鞭炮声,遂立即寻找声源驱车前往,经实地走访排查,很快就在辖区遂松路某饭馆门口发现空气中弥漫着浓烈的爆竹烟花味,同时门口堆着刚刚燃放完的礼炮纸屑。

  经调查,民警了解到,原来是餐馆为了庆祝开业,在年初七这天放起了鞭炮。店主刘某对其非法燃放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交代了其经营的店铺今日开业,为图吉利,抱着侥幸心理在店铺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随后,民警对刘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对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违规销售燃放面临的处罚

  1、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对当事人处-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至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在禁燃区域,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丽水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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