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喜事新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乡村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引领广大群众实施喜事新办,弘扬传统美德,摒弃陈规陋习,避免铺张浪费,促进乡风文明,根据温州市移风易俗改革攻坚行动要求,结合苍南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苍南籍公民和在苍外来人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两委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喜事新办”,是指广大群众为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操办的婚嫁、乔迁新居、庆生祝寿、满月周岁、启蒙上学、升学谢师、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喜庆活动。
第四条操办嫁娶喜庆事宜,要坚持“非亲不请”或“非亲少请”的原则,提倡勤俭节约。
(一)订婚宴、启媒宴宴席不准超过5桌,总人数不超过50人。
(二)婚宴单方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桌,总人数不超过人;双方联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40桌,总人数不超过人;灵溪镇、龙港镇城区餐标每桌不准超过元,其他地方每桌不准超过0元,不得分发礼金、礼券、礼品。
(三)推行人情随礼封顶制,亲属之间低标准随礼往来,非亲人员随礼不准超过元。
(四)推行宴席套餐制,商务、旅游、物价、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价格指导、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能作用,引导餐饮店、酒店推出平价婚宴菜单。
第五条操办嫁娶喜庆事宜,要坚持“安全、文明”原则,避免安全隐患和扰民行为。
(一)不准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倡导不使用豪华车辆,迎亲车队不准超过5辆。
(二)不准在酒店门口、主要干次道设置、摆放贺喜拱门。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住宅区燃放烟花爆竹和纸礼炮。
(四)不准在主次干道、街巷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占道搭棚、摆设宴席,不得婚闹扰民。
(五)婚庆礼仪不准超过半小时,婚礼主持语言要文明、健康,仪式要简洁、大方、得体,多体现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团结邻里等内容。
第六条乔迁新居、庆生祝寿、满月周岁、启蒙上学、升学谢师、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喜宴不准超过5桌,总人数不准超过50人,餐标不得高于婚宴标准,不准收受非亲人员礼金。
第七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操办婚事喜庆事宜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公示制度。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嫁娶事宜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报告,填写《苍南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宴喜庆事宜报告表》。操办婚宴喜庆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应填写《苍南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宴喜庆事宜报备表》,向单位报告实际办理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单位备案。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报告婚事喜庆事宜,根据组织人事关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宴席时间、宴请人数、礼金清单等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各单位受理操办婚事喜庆事宜报告后,应认真予以审核,并提醒报告人遵守廉洁自律和本细则相关规定;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报告人重新报告;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问题线索应及时报告纪委(监委)。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10月15日起生效。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律按照本细则执行。
苍南县丧事简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乡村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引领广大群众实施丧事简办,弘扬传统美德,摒弃陈规陋习,避免铺张浪费,促进乡风文明,根据温州市移风易俗改革攻坚行动要求,结合苍南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苍南籍公民和在苍外来人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两委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丧事简办”,是指适用对象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操办的丧事事宜。
第四条操办丧事一律从简,反对大操大办。
(一)殡期一律不得超过3天,即从死亡之时起72小时。以下情况经所在乡镇审批后不准超过5天。
1.逝者直系亲属在国外,经审批可顺延1-2天。
2.信仰佛教、道教出殡日逢农历初一、十五的,经审批可顺延1天。
3.信仰基督教、天主教出殡日逢星期天的,经审批可顺延1天。
4.殡期延长由所在村(居、社区)委员会出具证明,当地乡镇民政办审核后,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
(二)花圈:花圈、花篮、花匾总数不能超过5个,单个不得超过1.5米。
1.花圈应有序摆放在办丧区以内;
2.除逝者生前人事所在单位外,其他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居一律不得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
3.禁止党员干部以个人名义送花圈。
(三)乐队:乐队不得超过2班,总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上午6点之前、晚上20点之后不得奏乐。
(四)车辆:火化时往返殡仪馆的车辆和出殡(送殡)车辆均不得超过5辆(放置骨灰车辆以及乐队车辆不计算在内)。不得租用非法营运车、非法改装的花车、西乐车、电子花圈车、电子屏幕车。
(五)灵堂灵棚:灵堂灵棚搭设总面积控制在平方米以内,不得占用道路;房屋前后都临街的,只能在副街临时搭棚;严管区不能搭建灵棚;灵棚内不得摆放易燃易爆品。
(六)宗教仪式:宗教仪式持续时间一律不得超过一天(早上8点至晚上21点之间),不得传道布教、不得使用扩音设备,教职人员控制在5人以内,不得拣日子、搞封建迷信和其他扰民行为。
(七)烟花爆竹:除遗体火化出门时和火化后骨灰运回及出殡离家和骨灰入葬时,各允许放响以内爆竹一串外,禁止火化、出殡、回山沿路及守灵办丧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提倡使用电子鞭炮,禁止使用礼炮。
(八)迷信用品: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用品和迷信行为(正常宗教行为和辅助用品除外)。不得使用各种纸扎用品、冥币、元宝等迷信用品,禁止沿路抛撒纸钱、路祭,禁止入葬后砍伐树木回朝。
(九)宗族、宗教旗帜:出殡队伍中不得使用宗姓、宗教旗帜。
(十)宴席:办丧期间平时用餐仅限于操办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超过5桌,总人数不超过50人;出殡酒席不超过20桌,总人数不超过人;不得变相搞流水席。
(十一)礼金:非亲人员白事礼金(人情红包)收送均不超过元/人,不得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逝者所在单位工会慰问金除外)。
(十二)出殡线路:出殡路线必须经属地乡镇审批后方可实施,应尽量避开国道、省道和严管区域道路,并严格按照审批时间、路线出殡。
第五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操办丧事事宜报告、事后报备、公示制度。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根据组织人事关系,应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操办丧事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应填写《苍南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丧事事宜报备表》,向单位报告操办时间、操办地点、人数、出殡路线等实际操办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单位备案。
(二)各单位受理丧葬事宜报告后,要提醒报告人遵守廉洁自律和本细则相关规定;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问题线索应及时报告纪委(监委)。
第六条本办法自年10月15日起生效。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律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