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其中,诸城市飞龙花炮批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礼炮被处罚。
诸城市飞龙花炮批发有限公司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从浏阳市金瑞烟花厂购进36发飞龙礼炮箱,每箱16.2元,购货价共计元。购进后加价销售。二0二0年一月十五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与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人员共同从诸城市飞龙花炮批发有限公司经营现场存有的箱飞龙礼炮(组合烟花)中随机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产品。截止二0二0年一月二十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除抽取10箱样品外,其余的箱该批飞龙礼炮(组合烟花)已被当事人于二0二0年一月二十日前送人67箱,试放2箱,以每箱28-50元的价格售出箱,销货款计元,违法所得元。该批飞龙礼炮(组合烟花)税金无法单独计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元一并上缴国库。